Mr.Bank

CFP税务与遗产笔记 – 新近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律、法规总复习

CFP税务与遗产笔记 – 新近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律、法规总复习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
成文日期:2008-06-03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