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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租赁权竞合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抵押权和租赁权竞合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抵押是当前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运用得最为广泛的担保方式。由于抵押具有不转移占有的特性,抵押人对抵押物可以继续加以利用。实践中,为提高[略]。本文试通过对租赁权和抵押权竞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利弊分析,结合[略],期以从立法层面和业务实践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一、抵押权与租赁权竞合的相关法律规定辨析
抵押权系担保物权,所追求的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并不要求转移物的占有;租赁权在权利属性上是债权而非物权,其成立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追求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因此,同一财产之上抵押权和租赁权可以并存。那么,在抵押权和租赁权并存的情况下,两者的对抗效力如何?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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