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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平稳有序退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平稳有序的退出机制,营造扶优限劣的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发〔200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全省小贷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除因违法违规被处置退出外,小贷公司退市原则上是市场行为,要从自身市场影响力、公司经营规模、风险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选择自身退出市场的最佳方式,把由于自身原因退出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处置要求,结合小贷公司实际经营和监管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退出市场进行全过程的组织、督导,着力推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舆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三)依法依规原则。小贷公司市场退出应依法依规进行,通过主动退出、重整、法院裁决、因重大违规被强制性退出等方式进行退出,但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小贷公司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保证小贷公司平稳有序退出市场。

(四)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市场规则,小贷公司的退市措施应透明化,为保护债权人及股东的知情权与其他合法权益,债权债务处理应公开、公平、公正,杜绝隐性操作,特别是损失承担上,应及时向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公示。

 

 

 

02小贷公司市场退出的途径

 

(一)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

1.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取消小额贷款经营资格但暂不解散公司,且将公司变更为没有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的普通类公司。

2.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4.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小贷公司自愿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以下流程办理:

1. 小贷公司应当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属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对未到期贷款责任的承接做出明确安排。

2. 小贷公司完成清算后,即可向属地人民政府提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会或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小额贷款业务余额清单、公司清算报告等资料。

3. 由属地人民政府出具取消经营资格意见并逐级上报审批,并在当地报纸和门户网站公示。

4.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达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并在网站予以公告。

5. 小贷公司持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批准文件,即可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因重大违规而被强制性市场退出

小贷公司因违反《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发〔2009〕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出具取消经营资格意见并逐级上报审批,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下发取消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的文件。

(三)通过司法裁决市场退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小贷公司取得强制清算裁定或破产裁定后,由属地人民政府出具取消经营资格意见并逐级上报,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下发取消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的文件。

(四)通过重整方式退出

除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外,小贷公司需重整的,应鼓励经济实力强、信誉良好的实体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小贷公司重整工作。

参与重整的企业需符合我省《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12〕27号)《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13〕7号)文件中关于小贷公司股权变更、增资扩股的相关要求。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小贷公司准入审核等文件要求,把好新股东和高管团队的准入关口,防范产生新的风险。

小贷公司实施重整后,涉及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注册地址等变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小贷公司变更有关规定进行报备审核,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03加强小贷公司退出后的管理工作

 

 

 

小贷公司终止法人资格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只取消小额贷款经营资格但暂不解散公司的,市、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监督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变更为没有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的普通类公司,禁止后续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使用“小额贷款”字样,并指导原小贷公司依法处理好债权债务事项,妥善处置好印章、空白合同、重要票据等物品。市、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小贷公司退出情况给予通报或公告,并向辖内小贷公司做好政策解释,避免产生不良影响。对被取消小额贷款经营资格后仍以原小贷公司名义放贷的,市、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小贷公司有序退出作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强力推进行业出清,净化行业发展环境,实现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减量增质、规范发展,消除区域金融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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