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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岗位(中级)培训教材

目 录
知识篇
第一章 金融基础知识3
第一节 金融与经济3
第二节 货币与银行6
第三节 金融市场17
第四节 信贷管理知识23
第五节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27
第二章 财务会计基础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概述37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信息载体40
第三章 个人税务知识43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43
第二节 增值税47
第三节 营业税48
第四节 房产税50
第五节 消费税52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53
第四章 房地产行业及房地产估价60
第一节 房地产行业60
第二节 房地产估价概述74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85
第四节 房地产评估案例分析88
第五章 个人信贷业务法律基础知识106
第一节 概述106
第二节 借款人110
第三节 合同118
第四节 物权法简介和担保126
产品篇
第六章 个人信贷业务概述149
第一节 个人信贷业务的概述与特点149
第二节 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概述152
第三节 我行个人贷款产品体系159
第七章 个人住房贷款产品165
第一节 一手个人住房贷款167
第二节 二手个人住房贷款178
第三节 个人商用房贷款182
第四节 个人自建住房贷款184
第五节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与个人住房组合贷款187
第六节 其他贷款服务192
第八章 个人消费贷款产品207
第一节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207
第二节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212
第三节 个人质押贷款215
第四节 个人信用贷款219
第五节 国家助学贷款224
第九章 个人经营贷款237
第十章 个人最高额担保贷款246
第十一章 贷款担保管理254
第一节 基本概念和规定254
第二节 保证担保256
第三节 抵押担保265
第四节 质押担保278
第五节 组合担保292
第六节 风险控制提示293
第十二章 个人贷款还款方式298
第十三章 个人贷款利率及结息规定305
营销篇
第十四章 个人信贷市场营销311
第一节 市场营销基本理论311
第二节 市场细分与目标客户313
第三节 营销渠道与营销模式329
第四节 品牌策略343
第五节 产品创新策略350
第十五章 合作机构营销与管理372
第一节 合作机构管理概述372
第二节 合作机构的管理373
第三节 按揭项目准入380
第四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析385
第五节 合作机构营销390
流程篇
第十六章 个人贷款申请审批操作流程399
第一节 个人贷款的受理与调查400
第二节 个人贷款的审查与审批405
第三节 个人贷款的发放和收回410
第四节 个人经营贷款及合作机构、按揭项目的日常检查414
第五节 个人违约贷款催收415
第十七章 个人贷款主要品种申请审批操作流程418
第一节 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418
第二节 个人商用房贷款操作流程429
第三节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操作流程438
第四节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440
第五节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操作流程448
第六节 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454
第七节 个人信用贷款操作流程465
第八节 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流程471
第九节 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流程476
第十节 个人最高额担保贷款(含循环贷款)操作流程484
第十八章 个人客户统一授信499
第一节 基本概念和规定499
第二节 授信主体和对象500
第三节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的计算500
第四节 授信的流程和管理504
第十九章 个人信贷风险管理507
第一节 个人信贷风险现状分析507
第二节 个人信贷贷后检查520
第三节 个人信贷不良贷款管理522
第二十章 个人信贷档案管理546
第一节 个人信贷档案管理概述546
第二节 个人信贷档案归档范围547
第三节 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550
系统篇
第二十一章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559
第一节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559
第二节 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564
第三节 个人信用相关系统操作管理566
第二十二章 个人信贷管理系统571
第二十三章 新一代个人贷款核算系统585
第一节 新一代个人贷款核算系统585
第二节 常用操作流程简介594
第二十四章 个人信贷业务其它相关系统603
大个金
第二十五章 个人金融产品与服务609
第一节 储蓄609
第二节 银行卡618
第三节 电子银行627
第四节 投资与财富管理634
第五节 个人结算业务659
第六节 外汇产品与境外金融服务664
第七节 个人资信证明672
技能篇
第二十六章 自我展示能力683
第一节 个人客户经理形象礼仪规范683
第二节 金融英语礼仪用语689
第三节 个人客户经理日常沟通技巧698
第二十七章 企业财务分析701
第一节 财务分析概述701
第二节 财务报表分析703
第三节 财务比率分析710
项目篇
第二十八章 个人信贷业务营销标准化工程项目725
第一节 项目的目的与意义725
第二节 项目的进程与推广729
第三节 项目手册733

第十一章 贷款担保管理
学习要点:
了解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规定,了解贷款担保的不同方式及规定,掌握贷款担保不接受哪些组织或情形,风险防范的要点。

第一节 基本概念和规定

一、概念、原则、范围
1.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2.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3.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担保方式
小看板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银行贷款适用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
1.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2.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章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章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提醒您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三、相关规定
1.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此种担保方式属于组合担保方式,将在本章第五节详细说明。
2.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1)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2)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
3.贷款行原则上应当采用总行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贷款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有相应贷款审批权的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提醒您
在合同中需增加补充条款内容的,应当经二级分行(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意图为通过专业人员的审查避免与原合同条款产生冲突。

第二节 保证担保
提醒您
保证人为我行贷款提供的保证担保必须为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人资格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
(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
(7)无重大经济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保证的,其信用等级可以放宽到BBB级。
境外机构为保证人的,不适用第1项的规定。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我行评级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境外机构,可根据总行发布的外部评级(含穆迪、标准普尔和经总行认可的当地权威机构评级)与我行评级的对应关系确定其是否符合第3项的规定。对同时有多家外部机构评级的,按孰低原则以其中较低信用评级结果掌握。
2.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原则上应当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但事先报经总行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3.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保证保险险种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
(2)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
(3)保险金额原则上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
(4)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
(5)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
(6)贷款行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位的全额请求权;
(7)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
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行)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行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您
贷款行接受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保证保险担保的,应当报经一级(直属)分行(含)以上机构批准。
4.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5.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
(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5)我行分支机构、所属公司。但我行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6)没有获得经营外汇担保业务许可的金融机构为外汇借款人提供外汇担保。
6.贷款行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
(1)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
(2)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
(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
(4)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
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5)章程;
(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
(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8)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9)预留印鉴卡;
(10)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11)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醒您
对于既有股东会又有董事会的,应根据公司章程中约定各自的权力范围出具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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