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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教材分章节辅导材料 –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教材分章节辅导材料 –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一定义实质上说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也是如此规定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必要条件。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护标的安全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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