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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教材分章节辅导材料 – 第三章 保险合同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教材分章节辅导材料 – 第三章 保险合同 –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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