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03年3月25日,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A人民法院申请破产,A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并于2003年6月1日宣告甲企业破产。清算组接管甲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
(1)甲企业和乙企业发生100万元的合同纠纷,甲企业作为原告于2003年的3月1日向B人民法院对乙企业提起诉讼,A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时,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尚处于一审程序。
(2)甲企业和丙企业发生200万元的合同纠纷,丙企业作为原告于2003年3月10日向C人民法院对甲企业提起诉讼,A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时,甲企业与丙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3)甲企业和丁企业于2003年3月20日签订一份标的额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10万元的违约金。A人民法院宣告甲企业破产时,该合同尚未履行。
(4)甲企业租用戊企业200万元的机器设备,甲企业的破产宣告前将其以250万元的价格转让他人。
(5)甲企业和D企业于2002年10月1日签订一份100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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