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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营业网点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营业网点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网点负责人的管理,完善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经营发展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运行,根据(略),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营业网点负责人包括一级支行营业室正副主任、二级支行正副行长、分理处正副主任、储蓄所正副主任。
(略)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担任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同制员工;
(略)
第六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从业年限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CPA)、注册审计师(CIA)、金融理财师(AFP)、国际金融理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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