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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网点负责人的管理,完善适应现代商业银行经营发展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各项业务依法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2号),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
第三条
第四条 一级分行营业部本部营业厅(室)、二级分行营业部本部营业厅(室)等其他营业性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担任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同制员工;
(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规,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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