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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专管员考试参考资料清单

支付清算专管员考试参考资料清单

注:单份文件价格:100-200!

1.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和业务处理手续
2.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3.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
4.浙江省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
5.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清算管理的通知(杭银发〔2009〕104号)
6.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业务处理手续和运行管理办法
7.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08〕7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推广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07〕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支票影像交换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杭银办〔2007〕332号)
8.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和处理手续(杭银发〔2007〕300号)、杭州市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杭银发〔2008〕92号)、关于银行本票业务开办情况的通报(杭银办〔2008〕140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8〕146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实施细则(杭银发〔2008〕238号)

包括以下文件:

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doc

1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doc

1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清算管理的通知.pdf

1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1关于印发《浙江省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的通知.doc

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doc

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doc

1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知识介绍.doc

1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2关于促进支票影像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pdf

2杭银办205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推广工作的通知.pdf

2杭银办[2007]3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支票影像交换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2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doc

2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手续.doc

2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doc

3关于银行本票业务开办情况的通报.pdf

3关于印发《杭州市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3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pdf

3银发[2008]146号关于印发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pdf

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支付系统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上线的通知.pdf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
(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岗 位 管 理
第六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

(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

(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增设其他岗位。

第八条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

附件2: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壹 会计科目及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清算的资金和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三)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账户设置
(一)“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等机构分设账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特许参与者分设清算账户。

贰 清算账户开设、使用和撤销

一、清算账户开设的处理
各银行以及特许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的,由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清算账户,该清算账户物理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通过省会城市处理中心集中接入支付系统的银行,其所属的地市分支行作为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可以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现金存取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的清算。专用账户物理上不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该账户的开设、使用、撤销遵从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各银行的需开立清算账户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清算账户开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报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开户处理,并将回执信息分别发送申请开户的各银行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国家处理中心接受开户申请的次日起,清算账户正式生效。

二、清算账户的使用
清算账户用于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款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一)日间透支限额和自动质押融资设置的处理
直接参与者在同一工作日可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或日间透支限额机制。对清算账户自动质押融资标识或日间透支限额的设置采用“后到优先”的原则,即最后一次的设置为系统有效设置,并于次日生效。
1.日间透支限额设置的处理
日间透支限额经核定后,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对所管理的清算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进行设置。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作相关处理,并将“设置成功”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日间透支限额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2.自动质押融资设置处理
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与各银行签订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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